今天
武漢市人大常委會新聞通氣會公布
新修訂的
《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將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禁止車廂內使用電子設備外放聲音
禁止大聲喧嘩或吵鬧、乞討、進食...
最高處罰200元
趕緊來看看還有哪些亮點
為適應武漢市軌道交通事業發展新情況,貫徹落實武漢加快建設世界級地鐵城市發展戰略,武漢市進一步完善軌道交通管理相關制度。9月1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會上通報《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將自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禁止以下十二類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擅自在軌道交通車站、通道、出入口和出入口周圍五米范圍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檔等;
(二)在車站、列車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
(三)擅自在列車上和車站、橋梁、通道、出入口等軌道交通建(構)筑物上刻畫、涂寫、張貼、懸掛物品等;
(四)攜帶寵物、活禽等動物乘車,殘疾人攜帶有識別標志的助殘犬、導盲犬除外;
(五)攜帶外表尖銳等易損傷他人的物品或者有嚴重異味、易污損設施的物品乘車;
(六)在車站或者列車內使用滑板、滑輪鞋、平衡車、自行車等;
(七)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倚靠側板、逆行;
(八)在車站、列車、出入口、通道內躺臥、踩踏座椅、乞討、大聲喧嘩或吵鬧、使用電子設備外放聲音、擅自表演歌舞;
(九)在列車內進食;
(十)擅自在車站、列車內推銷、售賣產品或者服務;
(十一)攜帶重量、長度、體積超過乘客守則規定的物品乘車;
(十二)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根據處罰規定,有第一項、第六項至第十項、第十二項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一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第四項、第五項或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拒絕其乘車;已乘車的,責令下車,并可以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增加了需禁止的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種類,將“阻擋車門或者站臺門關閉”“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一百米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飛行器”列為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明令禁止。
此外還被禁止的行為有:攀爬或者翻越圍墻、欄桿、閘機、站臺門、機車等,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安全裝置等。有這些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設置安檢設施,并對乘客及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接受檢查。拒絕檢查的,不得進站,強行進站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條例還新增規定:軌道交通車站的公共區域及重點部位的視頻監控系統應當與公安機關有關系統連接,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受理乘客的投訴。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在運營管理方面,條例新增規定:乘客應當持有效乘車憑證乘車,不得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的乘車憑證,不得冒用他人的乘車證件。乘客應當配合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查驗乘車憑證。

在應急管理方面,條例強化了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機制,明確了要制訂軌道交通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處置預案。
《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恐怖事件、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處置預案,建立應急應對處置聯動機制。
同時細化了應急救援設施和制度的相關要求。規定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套建設應急救援場所及相應的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建立健全應急值守和報告制度,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與地面交通應急處置聯動機制。

《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就快實行了
地鐵里的不文明行為
你最受不了哪一個?